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金灿人生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生效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我们会在保险单上载明,或者通过约定方式通知您.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5年.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若您申请减少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平安附加金灿人生防癌提前给付疾病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必须等比例减少.
(2)保险金额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的已交期数×1.05.
2.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期满时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9.2)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见9.3)后退还保险费.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9.4)导致的延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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