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满期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方式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3)当日24时之前因遭受非意外伤害(4)事故而身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因遭受非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5)的公共交通工具(6)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事故而身故,则我们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给付后,再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
二、满期金
本保险合同生效的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为本合同的满期日。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有效者,我们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予您,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产品特色
满期给付100%保险金额,资金保值又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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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交费,五年保障。
保险案例:金女士,40周岁,面临飞涨的CPI,急需为自己的存款寻找一个稳健、安全且不失流动性的资产保值渠道,经过多方比较,她最终选择为自己购买金盛稳添金两全保险(分红型)100份,一次性交费100,000元。合同有效期内,金女士在获得累积红利的同时,享受112,500元的身故保障(若在投保一年内非因意外身故,则返还保费);若因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则身故保障增至225,000元。5年后合同期满时,她还可领取满期金112,500元及累积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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