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将被保险人的满期保险金按其选择的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条款所规定的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分期支付年金。
(二)医疗关护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进行了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保险合同的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保险合同同时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进行了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所发生医疗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给付医疗关护金,针对同一轻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手术累计给付的医疗关护金以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为限,在给付医疗关护金后,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症状体征,并经确诊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进行了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所发生医疗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给付医疗关护金,针对同一轻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手术累计给付的医疗关护金以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为限,在给付医疗关护金后,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医疗关护金仅针对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手术的情况进行给付,对于首先已经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不再给付医疗关护金。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五、其他权益
(一)分红
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红利,红利的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红利的领取方式为: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支付。
若投保人没有选择上述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处理。投保人可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本合同终止时,保险合同经过的保险年度未满整年的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二)转换年金选择权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以将本合同被保险人作为年金险被保险人,将本合同满期保险金转换为年金,但转换时本合同满期保险金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本公司将按转换时投保人选择的转换年金保险条款所约定的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分期支付年金。具体领取金额或领取年限等事宜将在转换年金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需在本合同期满日之前至少提前三十天向本公司书面提出转换年金申请。
生命金福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C款)主要保险责任:
1、一般终身年金
2、定期生存年金(年金领取期限可在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等五种期限中选择一种)
3、保证年限的终身年金(保证年限可在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等五种年限中选择一种)
六、投保条件
1、投保年龄:0~55周岁(根据保险期间和缴费方式投保年龄有差异)
2、缴费方式:一次性缴付、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保险期间20年时可选择的缴费方式有一次性缴付、三年、五年、十年)
3、保险期间:20年、至55周岁、60周岁、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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