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
第三条 保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
每一年度的红利在保单周年日分配后,将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五年、八年和十年三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投保份数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本保险的保险费采取趸交方式,每份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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