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说明
出生满30天至17周岁(含)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
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4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4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见11.7)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所处时间段对应的给付比例(请见附表)相乘的金额同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4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4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180日内(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于4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4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所处时间段对应的给付比例(请见附表)相乘的金额同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于4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4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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