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外,另按意外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航空意外全残额外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二项给付全残保险金之外,另按意外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航空意外全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照下列公式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1.05×基本保险金额×交费频次折算系数×总交费期数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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