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本合同和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
平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按年交方式计
算的您已交纳的保险费。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无息返还本合同
和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的已交保险费的110%,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这
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按年交方式计算的您已交纳的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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