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第3个保险单周年日的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公式给付生存保险金: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金额=基本保险金额×30%。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三、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乘坐本合同第三十条所定义的公共交通工具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在按上述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险责任给付的同时,再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的2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四、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已经过交费年度数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在给付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或满期生存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五条“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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