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适用人群:8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的人群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值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前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保险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满期金
保险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或至被保险人八十岁生日满期(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若被保险人于该满期日仍然生存,则保险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值于满期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值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保险公司仅对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及满期金此三项保险金中的一项予以承担给付责任,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身故发生时日、重大疾病确诊时日或满期时日为准。
产品特点:
多种保障,
全面兼顾重大疾病,
坦然面对递增保额,
安心无忧满期给付,
安享天伦
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五岁。
保险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八十岁生日)满期,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保险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保险合同犹豫期(释义八)内向保险公司申请撤销保险合同或于保险合同犹豫期后向保险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
(3)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已给付保险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守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5)保险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保险合同第二十三条办理效力恢复;
(6)保险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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