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客户资料:洪先生,30岁,企业中级管理人员,月收入5000元。
【案例回顾】: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洪先生时刻将家人的幸福生活放在心上,因此对自己的健康保障及家庭资产的低风险投资十分重视。如果自己发生什么意外情况对这个依靠他的家庭来说将是毁灭性的打击,所以经过综合比较,洪先生为自己投保了国寿鸿盈两全保险,选择10年保险期限,5年交费,每年交费1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为11,120元。
分析:
如果洪先生不幸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可获生命保障金10,000,合同终止。
一年后因疾病身故,可获得生命保障金11,120×身故时的交费年数,合同终止。
在乘坐火车、轮船和航班班机期间外因意外伤害身故,可获得生命保障金11,120×身故时的交费年数×2,合同终止。
在乘坐火车、轮船和航班班机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可获得生命保障金11,120×身故时的交费年数×3,合同终止。
稳定收益:
洪先生生存至年满4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时可获得满期金额55,600元+复利累积的红利收益,合同终止。
案例一:
客户资料:岳女士,32岁,公司职员,月收入3500元。
【案例回顾】:岳女士听朋友介绍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很不错,所以就在银行买了此款保险10年保障期限,5年交,每年交1万元。后来在一次岳女士下班回家的途中,出现了交通意外事故,岳女士经抢救无效死亡。岳女士从买保险到出事已经有2年的时间。
分析:
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因为保险提供意外身故保障,按照相关规定,从保险生效到岳女士意外身故的时间超出一年,所以保险公司将会给岳女士的家人岳女士的身故保障金:11,120×身故时的交费年数=22,240元,此时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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