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况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化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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