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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泰两全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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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寿鸿泰两全保险,该产品属于分红型产品。红利是根据保险公司盈利状况而定,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如果想买健康类的产品,建议咨询代理人进行相关的深入了解。
  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复[2001]190号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趸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年数)。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趸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
 
  第六条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每一年度的红利分配后,将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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