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禄尊享
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
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
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
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变动
一、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身故保险金额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若本合同已附加“国寿附加福禄尊享提前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且该附加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本公司已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
较大值重新确定: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两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
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