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二页)
第七条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
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
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
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第八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半年交、季交和月交四种,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和十年三
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九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生存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
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
百分之八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若本合同已附加“国寿附加福禄尊享提前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且该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投保人不
得要求申请借款。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
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
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若本合同已附加“国
寿附加福禄尊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且该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已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
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
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三条释义
国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三页)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
害。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
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
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
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