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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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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福满一生”是在中国人寿明星产品“美满一生”的基础上,全新改造升级的新产品。据了解,“美满一生”于2007年推向市场。这款产品打破了同类产品购买保险数年后才能领取生存金的惯例,创新性的设计了即交即领型的产品,这在当时的国内市场尚属首创,并成为该险种重要卖点。“美满一生”一经上市,即受到了热烈追捧,消费者购买踊跃,屡创当时的销售纪录。
  案例:张先生,今年30周岁,为自己投保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险费50000元,10年交费,基本保险金额为92954元,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为60周岁,可获得如下收益:
 
  一、即交即领高额返还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张先生年满74周岁年生效对应日,若张先生生存,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每年可领取9795.4元;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每年可以领取18590.8元直至74周岁年生效对应日。
 
  二、福寿年龄自由选择
 
  福寿金的领取年龄为55周岁和60周岁,张先生在投保时可根据自己意愿自由选择。
 
  三、多重领取惊喜连连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张先生年满74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若张先生生存,在其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可每年领取特别生存金500元;每年领取关爱金9295.4元;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每年领取18590.8元至74周岁年生效对应日;若张先生生存至其年满7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可再领取92954元。另外每年还可以按照公司经营情况领取红利。
 
  四、全面保障 倍加呵护
 
  张先生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公司给付50000元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张先生若在其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公司给付185908元与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自张先生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若其身故,公司按张先生身故后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不包括张先生身故前已产生但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与满期保险金之和一次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张先生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在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公司按上述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给付743632元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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