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未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越交通工具。
发生上述第(1)至(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但不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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