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危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进行的赔偿责任。
1.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单期满时仍生存,可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2.身故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不幸身故,可按基本保险金额获得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3.意外身故保障
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可获得3倍基本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障,同时合同终止。
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障
若被保险人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遭遇意外导致身故,可获得5倍基本保险金额的交通意外身故保障,同时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是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的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
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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