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日,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并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下列方式之一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进行了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现金价值按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比例减少;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症状体征,并经确诊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了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现金价值按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比例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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