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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同禧两全保险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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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满华夏同禧两全保险期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指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三、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四、指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火车、地铁、轻轨、轮船、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四倍给付指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五、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国内航线航班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国际航线航班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八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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