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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人寿富贵花年金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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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命人寿富贵花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特色应对加息,抵御膨胀,灵活规划。
  保单利益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5.5%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二、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详见全残的定义),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在扣除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后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ⅰ)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ⅱ)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四、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六十周岁,本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应交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故意自伤;
 
  五、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二至八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其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风险提示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红利的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终了分红通过满期生存红利、体恤金或特别红利等形式体现,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合同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已经过保险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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