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满精彩人生诠释生命价值
一、产品特色
四十重疾人性关怀退休之年本利双还
年金转换养老自在额外分红轻松理财
专属团购卓越性价财富满堂生命精彩
二、组合计划
三、获奖情况
生命人寿于2009年推出的福满堂分红重疾组合则同时获得“最具创新力保险产品”和“最具市场潜力保险产品”两个奖项。福满堂重疾分红组合是生命人寿联同业内知名代理机构大童保险代理的一款创新型产品,也是市场上第一款将8种常见轻微疾病纳入保障范围,轻症关护、重症保障,养老关怀于一体的
重疾险,体现了生命人寿在产品上充分保障客户利益,提供全面保障的开发思路。
四、保障利益
主险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已缴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的总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附加险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全残,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项给付全残保险金外,另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额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进行了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保险合同的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保险合同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日,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并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下列方式之一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进行了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现金价值按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比例减少;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症状体征,并经确诊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了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现金价值按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比例减少。
本公司将被保险人的满期保险金按其选择的
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条款所规定的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分期支付年金。
(二)医疗关护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进行了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保险合同的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保险合同同时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进行了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所发生医疗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给付医疗关护金,针对同一轻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手术累计给付的医疗关护金以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为限,在给付医疗关护金后,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症状体征,并经确诊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进行了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所发生医疗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给付医疗关护金,针对同一轻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手术累计给付的医疗关护金以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为限,在给付医疗关护金后,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医疗关护金仅针对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手术的情况进行给付,对于首先已经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不再给付医疗关护金。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五、其他权益
(一)分红
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红利,红利的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红利的领取方式为: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支付。
若投保人没有选择上述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处理。投保人可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本合同终止时,保险合同经过的保险年度未满整年的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以将本合同被保险人作为年金险被保险人,将本合同满期保险金转换为年金,但转换时本合同满期保险金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本公司将按转换时投保人选择的转换年金保险条款所约定的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分期支付年金。具体领取金额或领取年限等事宜将在转换年金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需在本合同期满日之前至少提前三十天向本公司书面提出转换年金申请。
生命金福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C款)主要保险责任:
1.一般终身年金
2.定期生存年金(年金领取期限可在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等五种期限中选择一种)
3.保证年限的终身年金(保证年限可在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等五种年限中选择一种)
六、投保条件
1.投保年龄:0~55周岁(根据保险期间和缴费方式投保年龄有差异)
2.缴费方式:一次性缴付、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保险期间20年时可选择的缴费方式有一次性缴付、三年、五年、十年)
3.保险期间:20年、至55周岁、60周岁、6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