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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同贺两全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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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至交费期满前,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身故时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所得数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期限保险份数被保险人年龄被保险人职业等级
 
  5-10年10-65周岁0-65岁
 
  1-3类
 
  保险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适用人群使用0到65周岁的客户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期满,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至交费期满前,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身故时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所得数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至保险合同期满前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交费期满前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身故时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所得数额的二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至保险合同期满前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二、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交费期满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在给付上述第(一)项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再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身故时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所得数额的二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至保险合同期满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在给付上述第(二)项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再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产品特点
 
  (一)短期交费长年呵护
 
  (二)行家理财畅赢未来
 
  (三)高额保障随行关爱
 
  (四)安心陪伴一生无忧
 
  一、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可为10年或20年,自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选定。
 
  二、保险合同所指乘坐客运飞机、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合法商业运营公共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限按以下约定界定:
 
  一)乘坐客运飞机:自被保险人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机票载明的目的港走出舱门时止;
 
  二)乘坐客运火车、地铁、轻轨: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的旅程终点出站时止,但中途出站在站外期间不属于保险责任有效期限;
 
  三)乘坐客运轮船:自被保险人检票进入码头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码头时止,但中途下船在船外期间不属于保险责任有效期限;
 
  四)乘坐客运汽车: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但中途下车在车外期间不属于保险责任有效期限;
 
  五)乘坐出租车:自被保险人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但中途下车在车外期间不属于保险责任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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