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金为“生存金”,即在祝寿金领取日前,被保险人生存每满三年,可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领取生存保险金,首次领取比例为15%,以后每次增加3%,领取比例最高不超过30%,更好地体现了抵御通货膨胀的理念。
此外,保险公司还将在给付生存保险金的同时,按期交保费的2%进行增效返还。而对应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被保险人生存的,还可以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领取到生存保险金至身故。
第四金为“身故保险金”,按照合同约定,客户祝寿金领取日前,未满十八周岁即身故的,返还所交保费(不计利息);十八周岁起至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的,返还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的105%;祝寿金领取日后身故时,返还基本保险金额与身故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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