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买银保15天内可“反悔”年期交保费超家庭年收入20%需签字才能投保
同时,《通知》还就以下投保人权益做出保护。首先,在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时,若存在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等情况时,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其次,将银保渠道保险产品的犹豫期由之前的10天延长至15天。并且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只收取10元保单工本费;第三,在扣费环节上,新规要求银行和投保人达成协议,并要求银行划扣保费24小时内短信提醒消费者;第四,理财型保险将设80%的销售上限。《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保险人员“驻点销售”被取消,有望减少银保渠道的销售误导乱象
保险人员在银行网点驻点销售一直备受争议,这也是导致银保渠道销售误导乱象频频出现的重要原因,而“银保新规”则对“驻点销售”明令禁止。山西证券(002500,股吧)分析师刘小勇认为,“银保新规”的诸多严格规定,有望减少银保渠道的销售误导乱象。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表示,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第四大保险市场,但银保渠道销售的保障型产品比例仅为10%左右,这与以风险保障为本质的保险业的地位不相符。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表示,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在销售保险产品时要着眼于企业长远发展而不是短期利益,须明确身份,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如实向消费者推荐产品,尤其是免责条款和潜在风险。庹国柱认为,保险公司需要开发一些适合在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发展长期保障型保险产品将是大势所趋。“现在银保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多是分红险和万能险,在整个寿险保费中占比超过80%。通过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产品,不仅可以改善保险公司的保费结构,对经营结构的调整也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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