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责任开始日起至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每满两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期间,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观察期后因疾病所致身故,我们将返还所交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观察期后因疾病所致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以及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应领未领的生存保险金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观察期内因疾病身故,无息返还所交保费。观察期180天。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观察期后初次发生且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重大疾病不受观察期限制),我们返还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同时返还主合同相等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所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观察期后初次发生且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重大疾病不受观察期限制),我们按照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主合同中相等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应领未领的生存保险金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观察期内发生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无息返还附加合同所交保费,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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