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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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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基本情况: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以上至50周岁以下

  缴费方式:10年、15年、20年

  保险期限:保障至80周岁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效对应日止。

  生存保险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介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附加于“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投保。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主险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投保范围:出生满30天以上至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投保该保险。

  保险期间:附加险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基本保险金额:附加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产品附加规定:

  1、主险可以单独销售,也可与其他产品组合,重大疾病附加险只能附加于《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当“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减少为零。

  2、未成年人投保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需填写未成年特约;

  3、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1、现金领取;2、累积生息。在产品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该产品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投保人分配红利;每一年度的红利分配后,被保险人可选择现金领取,或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选择累积生息。

  4、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金额不超过合同当时现金价值扣除欠缴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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