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当时个人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自第4保单年度起,在您交纳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我们将发放持
续交费特别奖金,并计入个人账户价值。
(1)本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其约定的交费日期或
其后的60日内交纳;
(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约定的交费日期或
其后的60日内交纳。
持续交费特别奖金等于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2%。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①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本合同生效满1年;
-在被保险人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或已交满20年期交保险费。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必须按照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
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②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生效1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
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并且在新增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年内,被
保险人因为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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