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关于车辆损失保险继“无责不赔”问题讨论之后,又掀起一轮关于所谓“高保低赔”问题的讨论。笔者觉得,通过讨论能够分清是非,这对于保险合同双方都是好事,更重要的是这种讨论有助于加强保险市场的建设,促进保险经营更加科学化精细化,促使保险公司不断改进和转换服务理念,同时使广大消费者更多、更深入地了解保险。
一、所谓“高保低赔”,是个别媒体做的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读的表述。但是条款中存在的不精确的定价方式也确实容易引起误解。
第一,“按新车购置价计算保费,按车辆的实际价值理赔”混淆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车辆部分损失,一种情况是车辆全损。在前一种情况下,因为修理时用的是新配件,这没有错,也好理解。但是在第二种情况下,至少在字面上被保险人不好接受。第二,车险条款设计时,将差别费率固化为无差别费率,可能在保险费数额上相差不大,但在理论上是不完善的,同时给投保人造成错觉,认为这是旧车按新车缴费,而按照旧车理赔。保险公司多收了保费。
举例说明:假定某款新车价格10万元,相应浮动费率2%,那么浮动保费:
100000×2%=2000元
使用5年后,该车实际价值6万元,相应费率应该是3.3%,则浮动保费:
60000×3.3%=1980元
上述表明,以“从车因素”来说,保险费率应当在车辆报废前的整个生命期间是变动的,因为新车车况好,事故率相对较低,风险费率比较低,但是随着车辆使用年限增加,公里数增多,车况逐渐变差,风险费率会增高。从保费绝对数额角度说,旧车的保险费可能低于新车保费,也可能还高于新车保费。但不可能在整个车辆生命期间保持不变,在车辆生命期间采取不变的浮动费率,乘以新车价格来确定保险费,是保险公司很不精确的定价方法。当然保险公司费率精算的这种不精确性,与我国车险经营时间相对较短、车型太多、积累的数据资料不足有关。
通过此次质疑和讨论,反映出我们保险经营管理的粗放与服务的不到位。这其实也是好事,必定会促使保险公司加强保险精算研究,不断改进保险精算方法和定损方法,使车险定价更加切合投保车辆的风险实际,理赔定损更加简单透明,并具体准确而且尽可能通俗地体现在保险条款中,这是保险业经营和管理水平提高的需要。有的保险公司在一张保单中将保险金额分为部分损失条件下的保险金额和全损条件下的保险金额,并分别规定其保险费率和保险费,就是对过去等价方法的改进。
二、车险问题的讨论是对保险消费者进行保险知识普及的良机,也是保险企业改进经营理念的良机。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知道,舆论界和保险消费者将这种“以不变应万变”的车险定价方法和定损方法,误读为“高保低赔”,把保险经营中的一些不精确不到位的地方有所放大,这是对车辆定损和赔付方式的理解不恰当。
但这不能责备媒体和消费者,毕竟车辆本身和车险经营之中的风险特点和定价方法,并不是一目了然的。这就需要保险行业包括监管部门,一方面研究改进保险管理技术特别是精算技术,尽可能准确定价;另一方面采取各种方法和途径,向消费者作出科学合理和透明的讲解,并用车险经营的实际数据来进行演示。只要道理讲清楚了,问题也就解决了。
当然,保险行业必须反思并认真汲取教训,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改进服务。笔者同意有位业者的理念:保险公司不是“卖保单”,而是“做保险”,服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人不能只考虑方便自己,而要更多地(甚至是处处)考虑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仅是所谓“高保低赔”问题,就连前阶段讨论的所谓“无责不赔”问题,也是保险公司只图自己方便缺少为客户着想的结果。实际上,在“无责”条件下,保险公司基本上都赔了,就是“不赔”的个案,消费者最终也会得到赔偿(这两方面笔者都有亲身经历)。但是,保险公司为了节省追偿成本而给被保险人带来额外成本,消费者就不会满意,这集中反映了保险公司在服务方面的缺欠和差距。
虽然,财产保险中也有“定值保险”一说,但“定值保险”主要是适用无法确定其真实价值的一些艺术品和古玩字画及农作物等,或者以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为保险金额的保险。由于“定值保险”极易发生利用保险而获利的可能性,因此,在世界保险范围内对承保“定值保险”慎之又慎。所以,绝大多数财产保险都是“不定值保险”。由于是“不定值保险”,所以在保险合同中合同双方并没有确定某一项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所确定的只是保险人可以承担风险的最高额度——“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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