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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阳光普照合同条款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本合同自我们签发保险单、收取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生效日依保险单的规定确定,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以生效日起算。
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条款<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4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我们签发保险单、收取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生效日依保险单的规定确定,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以生效日起算。
1.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若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身故被保险人投保时已年满66周岁的,则我们退还以年复利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
我们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100万元之和。
若被保险人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适用本条2.3.2有关其它身故给付的规定。
2.3.2其它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或身故被保险人投保时已年满66周岁的,则我们退还以年复利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
2.3.3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4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除本条第1款规定之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或搭乘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登记允许正式运营载运乘客的交通工具;
(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3)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公共交通工具时或其后遭受意外导致者。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按其它身故给付。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3.3.1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若被保险人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须提供相关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和资料以及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原始票据;
(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3.2满期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3.3.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若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4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3.5被保险人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6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对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4保单红利
4.1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4.2保单红利的领取
我们提供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即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4.3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本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5保险费的交纳
5.1保险费的交纳
您应向我们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6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6.2保单贷款
本合同生效满两周年后,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7合同解除
7.1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8如实告知
8.1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8.2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或性别进行调整。
9.2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3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4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0释义
10.1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0.2乘客身份
指购票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不含该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
10.3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合法营业行驶执照的、由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员驾驶的、有固定运行路线和固定运行时间表及固定价格的、在其正常行驶路线上运行的并且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汽车、城市公共轨道交通客车、旅客列车、民用渡轮或客轮及民用航空班机,不包括出租车及自行租赁的交通工具。
10.4公共交通意外伤害
指被保险人因搭乘的正常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出现交通事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0.5现金价值
一般指保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保险合同时,由我们向您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0.6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0.7条款约定利率
保单贷款利率由我们参照人民银行最近一次规定的六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在每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确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10.8手续费
指本合同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我们依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3项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等于保险单现金价值。
10.9周岁
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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