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教育保险金。
二、创业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创业保险金。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其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自其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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