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告知
订立平安福寿两全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主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主险合同;对于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主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年龄错误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9.8)计算。平安福寿两全保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5周岁。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①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对于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将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②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③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保险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未还款项
保险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保险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但平安福寿两全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内容及地址变更
在平安福寿两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主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保险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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