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投保人要求按保单所附《现金价值表》退保。保险人拒绝,理由是当年因电脑故障,出具的《现金价值表》发生错误,应当予以撤销,按正确的《现金价值表》给付退保金。投保人遂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当初的《现金价值表》计算的退保金不符合保险业的基本规则,也不符合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原则,因此该表确实有误。保险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对《现金价值表》均存在重大误解,根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由于错误的《现金价值表》为保险人出具,其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判决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给付相当于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及利息的退保金。
本文认为法院对该案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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