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人在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保险人按所缴保险费加上所缴保险费的10%后的金额与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现金价值孰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后身故的,保险人按所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年金给付:
本保险年金的领取起始年龄分别为被保险人40、50、55、60、65和70周岁,年金给付方式有按年增额给付和按月增额给付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投保时被保险人为40-65周岁的,还可选择趸缴即领年金的方式。年金给付方式如下:
(一)按年增额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保险人开始于每年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首年保险人按对应的首期给付金额给付年金,每满5年(从第六年开始,以后类推)按上一年度给付金额的10%增加(增加的金额按每张保险单总给付额计,四舍五入保留到元),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生存至100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不含)。
趸缴即领的首期年领年金于合同生效3个月后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给付。
(二)按月增额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保险人开始按月给付年金。首月保险人按对应的首期给付金额给付年金,每满5年(从第六年开始,以后类推)按上一月度给付金额的10%增加(增加的金额按每张保险单总给付额计,四舍五入保留到元),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生存至100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不含)。
趸缴即领的首期月领年金于合同生效后次月与第二期年金一并领取。
二、百岁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按所缴保险费,一次性领取百岁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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