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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金福年金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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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时候我们觉得保险在没发生意外时觉得意义不大,但是,当意外来临时,它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我们要未雨绸缪,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保险。友邦金福年金保险(分红型)如何?

  保险公司

  友邦保险(北京)

  投保年龄

  A款,十八岁至五十四岁\r\nB款,十八岁至五十九岁\r\nC款,十八岁至六十四岁\r\nD款,十八岁至四十九岁

  产品特色

  养老年金,按月给付\n未来月领养老金明明白白,老年生活轻松惬意。\n您可以和本公司约定未来的月领年金金额及领取期限(十年或二十年)。\n\n增值红利,锦上添花\n增值红利有效的充实保障,为养老生活奠定坚实基础。\n\n现金红利,安享无忧\n年金给付期间,现金红利以现金的方式给付予被保险人,为您实现精彩的晚年。\n\n多种选择,灵活规划\n提供四种年金给付起始时间和两种年金给付期间供您选择,可与其他产品自由组合,灵活规划。

  保险责任

  身故给付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55岁(A款)、60岁(B款)、65岁(C款)或50岁(D款)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2)若为趸交方式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投保人已支付的本合同的趸交保险费′120%;若为分期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标准保险费′120%注:上述(2)中所提及的“趸交保险费”及“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须支付的额外的保险费。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2)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时的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120%;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55岁(A款)、60岁(B款)、65岁(C款)或50岁(D款)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120-累计已给付的年金(适用于10年期年金保险)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240-累计已给付的年金(适用于20年期年金保险)年金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自被保险人年满55岁(A款)、60岁(B款)、65岁(C款)或50岁(D款)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的首个保险单月份始,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月份的月末给付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予被保险人。《友邦金福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友邦金福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友邦金福C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和《友邦金福D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的年金领取年限为十年,若在年金给付期间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友邦金福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友邦金福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友邦金福C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和《友邦金福D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的年金领取年限为二十年,若在年金给付期间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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