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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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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泰康永福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条款如下。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永福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2)均依据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即为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领取金额。生存保险金领取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存保险金领取金额包括按年领取的“年领取金额”和按月领取的“月领取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每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和领取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且不得变更。

  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前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 您已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数额的110%。

  (2)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后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

  ① 如您选择按年领取生存保险金,等于年领取金额的20倍扣除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数额;

  ② 如您选择按月领取生存保险金,等于月领取金额的240倍扣除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数额。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单上所载的一次性领取金额,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低于50周岁(含50周岁);

  (2) 在本合同约定的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前30天内行使。

  如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2.3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履行保险责任。

  如果生存保险金受益人选择了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并且已领取了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则我们在一次性给付生存保险金时需扣除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与领取日

  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分为按年领和按月领。由您在投保时选择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按年领取生存保险金的,我们每年按载明于保险单上的年领取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领取日为本合同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及其后的年生效对应日;按月领取生存保险金的,我们每月按载明于保险单上的月领取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领取日为本合同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及其后的月生效对应日。

  特别注意事项

  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5);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8)的机动车(见10.9);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10.10)。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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