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0至57周岁。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年金给付:
本合同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可分别为被保险人35、40、45、50、55或60周岁,年金给付方式有按年平准给付和一次性给付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年金领取起始日为投保人依本合同选定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和给付方式可在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一年前,根据实际缴费情况,向本公司申请变更,经本公司同意变更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后生效。投保人申请变更年金领取起始年龄或年金给付方式各限1次。
年金给付方式如下:
(一)按年平准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开始于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约定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最后一期年金的给付时间为被保险人99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在99周岁前身故,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本公司不再给付年金。
(二)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按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对应的趸领金额一次性给付年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障:
(一)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的,本公司无息返还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二)年金领取起始日及以后: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及以后身故的,若已领取年金总和未达到已缴保险费的110%,本公司按已缴保险费的110%与已领取年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已领取年金总和等于或超过已缴保险费的110%,本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产品特色
三年缴费,\"红福\"一生
三年内交完保费,最早35岁即可领取年金,年金领取期限可长至99岁。
保费保本,分红增值
无论何时不幸身故,身故保障金均不少于所缴保费。更有红利分配及累积生息,让财富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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