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公司:友邦保险
投保年龄:1月-50周岁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友邦金喜洋洋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一、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按年付方式计算的主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1)项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按年付方式计算的主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上述(1)和(3)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生存现金(主合同《友邦金喜洋洋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生存且主合同仍然有效,则根据保险单上所载的主合同的付费年限,自付费期满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5%(百分之五)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直至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二、若被保险人生存且主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于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七十岁后和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五岁、七十岁和七十五岁生日),除给付上述生存现金外,还分别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
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满期金(主合同《友邦金喜洋洋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主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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