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仅是依照保本的原则去看守企业年金资本,资金可能在某个阶段不会减少,但从长远看,仅仅停留在保本阶段也是不行的。毕竟,一旦受到物价起落等因素的影响,这些钱还是存在着贬值的可能。因此,企业年金面临着保值增值的选择,也就是要把资本投入到市场上去,努力追逐利润的最大化。
依照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准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考虑各项法律和有关规定以后,颁布实施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运行两年来,这一管理办法为我国逐步开放的企业年金市场提供了行为准则。
无疑,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存在着风险。但是,通过确立一套好的制度和规则,可以把风险程度降低到最小。同时,通过制度的设定和规则的建立,可以在企业和职工中形成一定的信任度,让大家放心地把钱交给有资格的机构进行管理,促使管理机构尽职尽责。只有企业年金运作中的五方———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相互合作并相互制约,才能共同保证基金的安全。
事实上,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与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的挑战密不可分。与西方发达国家先实现工业化、后进入老龄化的“先富后老”不同,尚且处于工业化中期的中国便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出现“未富先老”的窘况。预计到21世纪20年代,我国老龄化将达到高峰,进而给养老保障制度带来空前压力。
有鉴于此,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鼓励企业建立年金,培育发展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已经成为势在必行的大事。推进企业年金的地方实践
与基本养老保险相比,企业年金并不具有国家强制实行的特点,而是自愿和有条件的。依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才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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