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基本特征
一、产品特色
(一)交费弹性,规划自选。
多种交费期间及年金领取年龄,可依经济情况及未来养老规划自由选择;
(二)身故保障额外享,无后顾之忧。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退还所交保费外加一倍保额,保障充分;
(三)生存返还,健康旅游任您挑。
保单生效一周年后即可领取生存金,提高生活品质;
(四)养老保障足,逸享晚年。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后每年20%的养老年金,丰富晚年生活;
(五)满期双倍领,福禧临门。
90周岁满期一次领取二倍保额,尽享天伦之乐。
二、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开始日(55周岁、60周岁或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的,按保险金额加计已交年交化保险费的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开始日前,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开始日及自养老年金领取开始日起算至被保险人年龄届满90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领取的保证期间为二十年。若被保险人于保证期间内身故的,则将尚未领取完毕的保证期间内养老年金余额提前一次性给付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四)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90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祝寿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四、投保规定
1、保险期间:至90周岁
2、交费年期:趸交、3年期、5年期、10年期、15年期、20年期
3、交费方式:趸交、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
4、领取日期:55周岁领、60周岁领、65周岁领
5、承保年龄:最低出生满30天,最高如下表:
交费期间
趸交
3年
5年
10年
15年
20年
55周岁领
54岁
52岁
50岁
45岁
40岁
35岁
60周岁领
59岁
57岁
55岁
50岁
45岁
40岁
65周岁领
64岁
62岁
60岁
55岁
50岁
45岁
利益演示
一、投保示例
30周岁福先生投保保额1万元、交费期限20年的国泰福禧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计划在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福先生每年仅需保费2273元(20年共交45460元)即可获得如下保障:
31周岁至59周岁每年可领取生存金500元;
60周岁至89周岁每年可获得养老年金2000元,保证20年;
90周岁满期时,还可领取2万元的祝寿金;
若福先生在60周岁前不幸身故,则给予1万元保额另加计所交保费的身故保险金;若在养老年金领取的保证期间内身故,则将保证期间内尚未领取的养老年金一次性给付其身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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