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案例
王先生,30岁,投保友邦金福年金保险(A款),月领金额1000元,领取期限20年,每年缴费7996元,缴20年,共缴费159920万元,王先生从55周岁开始,每年每月领取1000元,直至75周岁,总共领取24万元。在开始领取日前身故,给付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或所缴保险费×120%(取较大值),合同终止;在开始领取日后身故,给付(24万元—累计已付年金),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身故给付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五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为趸缴方式缴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
投保人已缴付的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120%;
若为分期缴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缴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标准保险费×120%
注:上述(2)中所提及的“趸缴保险费”及“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须缴纳的额外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时的现金价值×120%;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五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口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120-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240-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身故给付金额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自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的首个保险单月份始,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月份的月末给付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予投保人。本合同的年金领取年限为十年。若在年金给付期间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
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红利是非保证的。
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在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的各年度.若本公司决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按下述增值红利的形式分配:
(1)增值红利:该红利将于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予投保人。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五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累积的增值红利将与身故保险金一同给付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增值红利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2)现金红利:该红利将以现金的方式给付予投保人。
保险红利
增值红利;现金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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