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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寿幸福财富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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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这一辈子离不开钱,从出生开始其实一直都在花钱。二十五岁之前主要是花父母的钱;二十五到五、六十岁这段时间自己赚钱:除了养活自己以外,还要养活老婆、孩子和父母;有没有想过,老了以后拼不动了,靠谁啊?让我们一起规划您的人生,把这二、三十年里赚到的钱有效地增值, 让您现在有钱,未来有钱,这辈子都有钱!

  (4)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您已交保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前因疾病身故,或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前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我们按您已交保险费的百分之一百三十(130%)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给付期后、满88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的养老年金保证给付责任仍然有效,直至我们累计给付的养老年金次数达到二十次时止。

  保险描述:

  1.以上的生存金包括养老年金和祝寿金;按累积生息方式计算的可领取的生存金为非保证利益,按年利率3%进行累积,生存金累积利率是非保证的,该累积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宣布。

  2.以上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3.以上累积红利计算时假定年红利累积利率为3%,红利累积利率是非保证的,该累积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宣布。

  4.具体责任及未尽事宜以《幸福财富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及保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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