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投保人约定的年领或月领方式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年领养老金标准为基本保额的10%,月领养老金标准等于年领养老金标准乘以0.084。
二、身故保险金
1.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六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后,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至一百零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可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与已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之差给付身故保险金(如该差额小于或等于零,身故保险金为零),本合同终止。
投保案例
张先生,30岁,投保中国人寿的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保险金额10万元,选择60周岁开始领取,每年缴费13100元,缴20年,共缴费26.2万元,张先生从60周岁开始每年领取10000元,直至终身。从起保之日起到60周岁,拥有60万元的身故保障。60周岁之后身价保障为46万元减去已领养老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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