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包括以下两项:
养老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领取日(见11.6),我们将给付养老金:首次给付的养老金数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0%;以后每年给付的养老金数额在前一年给付的养老金数额的基础上增加2.5%,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见11.7)。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金领取日之后身故,我们将根据上述规定继续给付养老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前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领取日,我们将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满期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金领取日之前因意外伤害(见11.8)身故,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加费部分)的12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金领取日之前因疾病身故,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在养老金领取日之前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全部已收保险费(不含加费部分)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金领取日之后身故,我们将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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