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方式:趸交或期交
保障期限:至100周岁
是否在售:是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将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利益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年金起领日前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主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金额为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本主险合同累计所交的保险费及其至被保险身故之日按每年2.5%复利计算的利息。
2.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证领取期间(自年金领取日起10年或20年)身故,将给付年金领取保证期间未领取的年金总额予受益人,保险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证领取期满后身故,本公司将不再给付任何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年金利益给付
(1)年金保证给付期:保证领取10年或20年,客户可以自由选择。
(2)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自年金领取日(55或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周年日起,每月月初给付每月年金领取额予被保险人,直至保险合同期满(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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