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教育年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本公司将于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周岁后、十六周岁后和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高中教育年金予投保人,给付金额分别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百、百分之一百零五和百分之一百一十。
二、残废提前给付教育年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残废且残废发生时未满十五周岁,则本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并确认被保险人残废后,将一次性提前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五周岁、十六周岁和十七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投保人按本条第一款应领取的全部教育年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随即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退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一)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二)直至身故时累计缴付的本合同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费)减去本公司已给付的教育年金后的余额。(来源:金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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