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年金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所选择的开始领取年金日,本公司将自开始领取年金日起,每月按等值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予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直至被保险人死亡或本公司给付年金已满二十年(以较早者为准)。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年金日之前身故,本公司将按累计所缴的本合同保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费)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给付保险金予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随即终止。但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上,且自保单签发日起两年内非因意外事故而身故,则本公司将按累计所缴的本合同保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费)的百分之一百给付保险金予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随即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期间身故,本公司将一次性给付尚未领取的年金余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二百四十再减去直至身故时累计领取的年金额)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随即终止。
三、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未满六十周岁,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残废并在残废持续期内,本公司将于本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并确认被保险人残废之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豁免本合同保险费,但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上,且自保单签发日起两年内非因意外事故而残废,则不豁免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不适用于缴费方式为趸缴之保险合同。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本合同的保险品种及内容不得变更。(来源:金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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