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金福年金保险(分红型)》是一款集身故给付、月付年金、增值红利、现金红利于一体的分红型年金保险,月付年金保证您退休后的生活品质,保单红利可以增加收益,助您安享精彩的晚年。
产品基本特征
?分红保险是客户享有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红利分配权的一类保险产品。本公司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本合同所属的分红保险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各保单年度的红利分配金额。本公司一般每年宣布一次红利分配方案,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并将以《红利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客户每张保单的红利金额。
保单特色
养老年金,按月给付
未来月领养老金明明白白,老年生活轻松惬意。
您可以和本公司约定未来的月领年金金额及领取期限(十年或二十年)。
增值红利,锦上添花
增值红利有效的充实保障,为养老生活奠定坚实基础。
现金红利,安享无忧
年金给付期间,现金红利以现金的方式给付予被保险人,为您实现精彩的晚年。
多种选择,灵活规划
提供四种年金给付起始时间和两种年金给付期间供您选择,可与其他产品自由组合,灵活规划。
投保年龄
《友邦金福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和《友邦金福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四岁;
《友邦金福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和《友邦金福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九岁;
《友邦金福C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和《友邦金福C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六十四岁;
《友邦金福D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和《友邦金福D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四十九岁。
注:岁是指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基准日,满一年为一岁。
保险责任
身故给付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55岁(A款)、60岁(B款)、65岁(C款)或50岁(D款)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2)若为趸交方式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
投保人已支付的本合同的趸交保险费′120%;
若为分期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标准保险费′120%
注:上述(2)中所提及的“趸交保险费”及“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须支付的额外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时的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120%;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55岁(A款)、60岁(B款)、65岁(C款)或50岁(D款)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120-累计已给付的年金(适用于10年期年金保险)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240-累计已给付的年金(适用于20年期年金保险)
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自被保险人年满55岁(A款)、60岁(B款)、65岁(C款)或50岁(D款)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的首个保险单月份始,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月份的月末给付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予被保险人。
《友邦金福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友邦金福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友邦金福C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和《友邦金福D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的年金领取年限为十年,若在年金给付期间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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