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基本特征
一、产品特色
(一)交费自由选,轻松无负担
提供多种交费期间及交费方式,可依家庭经济情况自由选择
(二)年年快速返,生活高品质
保单生效一周年后每年返还生存金,可提高生活品质
(三)养老加速返,保证二十年
养老年金翻两番,老年生活不用愁
(四)成年保障足,保费加保额
18周岁至55周岁前身故退还所缴保费加一倍保额,保障充分
(五)满期双倍返,祝寿又添福
90周岁满期一次领取二倍保额,尽享天伦之乐
二、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龄到达18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身故的,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已交年交化保险费的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龄到达18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龄达到55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身故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加计已交年交化保险费的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龄达到55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到55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龄届满90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领取的保证期间为二十年。若被保险人于保证期间内身故的,则将尚未领取完毕的保证期间内养老年金余额提前一次性给付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四)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90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祝寿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四、投保规定
1、保险期间:至90周岁
2、交费年期:趸交、3年期、5年期、10年期、15年期、20年期
3、交费方式:趸交、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
4、领取始期:55周岁
5、承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17周岁
五、分红产品投资策略
为确保保险产品核心的保障功能,我们将进行审慎的风险评估,选择稳健的投资标的,以固定收益产品为主,适度参与权益投资,维持稳定的投资收益率,与客户共同分享投资收益。
红利及红利分配方式
一、红利来源
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仅限于按会计年度核算后的分红保险业务年度总盈余,包含以下部分:
1、利差:本年度实际投资收益率与计算保险费预定利率之间的差异形成的部分。
2、死差:本年度我们加强核保与经营管理带来实际死亡率与预定死亡率之间的差异形成的部分。
3、上一年度未分配盈余及其投资收益。
二、红利分配及实现方式
本产品采取现金红利的方式分配红利。有现金给付、抵交保险费、累积生息三种
实现方式,客户可依个人需要自由选择。
三、红利分配政策及分红水平影响因素
1、我们本着稳健经营与成长,满足分红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原则,确定适当规模的可分配盈余。遵循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我们在一个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70%。
2、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实际分红水平将受到若干因素的影响,如保险公司的投资经营状况、实际的死亡发生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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