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金给付
(1)年金领取起始年龄
可分别为被保险人40、45、50、55或60周岁
(2)年金给付方式
可选择按年平准给付、按月平准给付、按年增额给付、按月增额给付和一次性给付五种。投保时被保险人为40-60周岁的,还可选择趸交即领年金的方式。
(3)年金领取变更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领取起始年龄和领取方式可在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一年前,根据实际支付的保费情况,向本公司申请变更。上述变更申请仅限一次。
2、身故保障
(1)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2)年金领取起始日及以后:若已领取年金总和未达到已支付保险费的110%,给付已支付保险费的110%与已领取年金的差额,合同终止;若已领取年金总和等于或超过已支付保险费的110%,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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