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18—58周岁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保费、分期交付保费(5年、10年、20年)
保险期间:合同生效日起至70周岁年生效对应日止
保险责任:
1、年金
若被保险人于首个年金领取日当日24时仍生存,我们将按首个年金领取日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期年金。之后若被保险人于每个年金领取日当日24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当期年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年金领取日的基本保险金额?(1+5%?自首个年金领取日之后已经过的保单年度数)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当日24时仍生存,除当期年金外,我们将按保险期间届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年金,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首个年金领取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或者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总额。若被保险人于首个年金领取日当日24时之后身故,并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身故保险金”等值于假设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当日24时止,我们按照年金条款的约定,应给付而尚未给付的所有年金之和。
3、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首个年金领取日当日24时之前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的,则本公司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按身故时已交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以前身故,本公司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不得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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